本报讯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再次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浙江,反兴奋剂立场是坚决的、一贯的,反兴奋剂工作是系统的、全方位的。此前,浙江在如何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做出了周密部署:要努力构建责任管理体系,各训练单位、市县体育部门和项目协会进一步强化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构建教育培训体系,要不断完善反兴奋剂理论教育体系,把反兴奋剂价值观融入到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价值观中;全面构建防控管理体系,认真梳理各个工作环节,理清责任和分工,实现联防联控;严格构建责任追究体系,省体育局将结合反兴奋剂工作实际,研究顶格的处理办法,让兴奋剂违纪违法者“吃到苦头”;系统构建人才培养体系,需高度重视省反兴奋剂中心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反兴奋剂专业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省体育局在原省反兴奋剂工作专班的基础上,成立了省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这表明,浙江反兴奋剂工作已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格局。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人指出,推动兴奋剂入刑,纯洁体育环境,既是为备战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提供法律支持,也是为举办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提供法治保障,同时还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大国担当。通过入刑正是为了保障行业自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制裁的责任体系完整性。
本报记者 李笑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