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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报A6 事件回眸 林丹讨薪的三角债 俱乐部该背锅吗? 运动员维权,“讨薪”先得自身硬 林丹讨薪靠“大V”,普通人讨薪靠“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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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维权,“讨薪”先得自身硬

5月16日晚,林丹的一条“讨薪”微博激起千层浪,再次引发公众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欠薪问题的关注。其实,翻翻旧账不难看出,自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以来,体育俱乐部的欠薪事件可谓层出不穷。2009年,云南红河男篮甚至因为欠薪被剥夺联赛资格。这一次,职业运动员的讨薪之路上,又多了林丹和他的队友。

对于运动员来说,有实力代表国家征战国际赛场,自然是无上的荣耀,相对于这样的机会而言,“钱途”远不及“前途”。但是在俱乐部就不一样了,运动员通过与职业俱乐部建立雇佣关系,为俱乐部效力而获得应有的报酬是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应有的基本权利。

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可话说起来简单,事情做起来就没那么容易了。一位长期研究CBA联赛的专家称:球队习惯用复杂的法律体系以及强硬的合同条款,迫使球员放弃追讨薪资的想法,这也是很多高水平球员不愿来到CBA的一大原因。

“霸王条款”在我们的职业体育联赛当中屡见不鲜。比如辽足当年与主力球员签约时,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必须冲上中超才能拿到全额工资,否则只能拿到一半。可实际上,冲超成功与否,球员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还有联赛当中一直饱受诟病的“阴阳合同”,一旦球员与俱乐部产生纠纷,“地下合同”当中所承诺的种种,往往很难得到行业协会的支持,只能“另辟蹊径”。

但是不管哪行哪业,“讨薪”都是门技术活儿。因为怕麻烦,面对“讨薪”,不少运动员的首选都是像林丹这样,在公共平台上发声,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并非长久之计,名声如林丹可以轻松引起媒体关注,但是没有什么影响力的运动员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所以,想要解决“欠薪”和“讨薪”的问题,笔者认为,运动员自身先得“武装”起来,建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俗话说,“从南京到北京,买的不如卖的精”,稍不注意,合同处处都是坑。与一般人应聘一样,球员在签约之前,应该对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情况有所了解,合同当中模棱两可的条款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切不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好的苗头不能一再忍让,及时寻求行业协会或者法律帮助。只有把自身的工作做好了,出现问题时,才能在协会、法律的帮助之下应对自如。 (崔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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