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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报A6 新《体育法》筑起球员权益保障之“墙” 周冠宇赛季表现或成赛车运动“破圈”的关键 对中国女足的过高期望值急需“降温” 新疆男篮事件是联赛路上的重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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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筑起球员权益保障之“墙”

从今年的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付诸实施,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已依法成立。这些措施,是建立中国仲裁制度的巨大突破,让尚在起步阶段的中国体育仲裁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更加有助于保障球员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期屡屡处于风口的足球俱乐部欠薪事件,或许迎来新的转机。

在修改之前,球员们讨薪容易出现法院不受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又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尴尬。比如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球员,自2018年末开始讨薪,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拒绝受理后,先后向大连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全被驳回。即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球员与大连超越之间的纠纷”,法院仍然认定:“纠纷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其作出的任何决定也仅在足球体系内部有效,行业外部的裁决执行力没有保障。如果俱乐部不再是中国足协注册会员,中国足协对其不再具有管理权,也就无法按行规进行“仲裁”。这正是中国足协拒绝受理大连超越球员薪资纠纷的原因。

而在《体育法》修订实施后,球员讨薪投诉无门的事情有望不再发生。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在国内,因长期没有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使得体育纠纷缺少了本该最为“给力”、最为依赖的解决渠道。以近年来足球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来说,坊间听闻的解决渠道都欠缺法律授权,只具有内部效力。二三十年期盼之下终于迎来的体育仲裁制度,对中国体育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以新《体育法》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整体制度的建立,有望引领搭建起“上承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制、下接司法审查”的三重递进式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并成为其中的关键所在。

(李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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